来源:东方今报 作者:沈春梅 实习生 侯建波 发布时间:2007-10-09 09:09:15 字体:[大 中 小]
摘 要:经过108天的漫长等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赵正军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这意味着,一场长达半年之久的公交IC卡收取30元押金的官司,以赵正军的败诉终结。然而,赵正军再次将公交公司推上被告席
经过108天的漫长等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赵正军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这意味着,一场长达半年之久的公交IC卡收取30元押金的官司,以赵正军的败诉终结。
然而,赵正军“公益诉讼”的道路并没有就此打住。他发现,用公交B卡乘坐空调公交车时,每次都要扣3次的钱。赵正军以公交公司此规定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再次将公交公司推上被告席。昨天,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图/沈翔
【事件】公交IC卡收押金,市民较真儿
办公交卡必须交30元押金,当绝大多数郑州市民对此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的时候,34岁的赵正军却较真儿了。
2007年4月5日,赵正军到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办理公交IC卡B卡时,被告知每张IC卡要交纳30元押金。工作人员还告诉他,收取30元的押金是经过郑州市物价局批准的,赵正军无奈掏了押金。
事后,赵正军了解到,郑州市物价局曾下发了郑价金(2001)05号《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公交(IC)卡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05号文件),允许郑州市公交公司收取公交IC卡押金30元。
赵正军认为,公交总公司强行收取押金,是变相长期无偿占用广大乘客的资金。
赵正军还认为,郑州市物价局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越权制定公交IC卡押金收费,违反了中办、国办1993年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属于乱收费。”
【一审】赵正军败诉,提出上诉
4月17日,赵正军一纸诉状将郑州市物价局推到被告席上,要求法院确认郑州市物价局的(2001)05号文件违法,撤销每卡收押金30元的规定。
5月15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赵正军认为被告2001年7月13日制定的(2001)05号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到法院,已经超过了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
同时,法院还认为: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公交电子车票(IC)价格的通知并非针对某一个乘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是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宣判后,赵正军不服一审判决,于6月11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过108天的等待,终审裁定下来了。9月29日下午,赵正军拿到了那份被他称为终于“出炉”的终审裁定。
郑州中院的终审裁定纠正了原审法院“具体行政行为超出5年法院不予受理”的观点,维持了“郑价金[2001]05文件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波澜】市政府“未作为”,又成被告
接到终审裁定的第2天,9月30日上午,赵正军又来到中原区人民法院,撤回了对郑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郑价函[2002]207号复议一案的起诉,同时又对郑州市政府再次提起诉讼——因为早在6月10日赵正军就依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审查郑价金[2001]05号、郑价函[2002]207号这两个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而市政府至今“未作为”。
在赵正军和郑州市物价局的诉讼过程中,郑州市物价局向媒体称,2002年,该局又按照程序,下发郑价函〔2002〕207号文件,批复公交公司收取押金30元,同时郑价金〔2001〕05号通知废止。
赵正军表示,郑州市物价局作出这份批复,并没有依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意见并进行公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随后,赵正军向郑州市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郑价函〔2002〕207号文件。
2007年6月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称赵正军所申请事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但郑州市人民政府未告知赵正军的诉讼权利。
赵正军在9月30日的上诉中,请求法院判决郑州市政府对其举报的事项进行审查并答复。昨天下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较真】空调车刷卡贵,公交公司又成被告
公交IC卡收取30元押金败诉后,赵正军的“公益诉讼”道路并没有就此打住。这次,赵正军又抓住了公交公司的“短处”。
2007年9月17日,赵正军从淮河路乘坐55路空调车至桐柏路,上车刷B卡后发现,余额由21次减少为18次。车长解释称,空调车乘坐一次刷卡(B卡)为3次。“空调车乘坐1次扣B卡3次的行为缺乏依据。”赵正军说,根据郑州市物价局郑价金[2001]05号文件规定,公交IC卡B卡每月35元充值(2005年调整为50元),限乘100次,可在市环城快速路以内乘坐。
对于该规定,赵正军的理解是,该卡除在快速路以外不适用外,在快速路以内的空调、普通车均可适用。使用该卡后,无论乘坐何种车型应达到100次。
而在空调车上采取乘坐1次扣3次的做法,无疑使公交B卡无法乘坐公交车100次,违反郑州市物价局郑价金[2001]05号文件规定。
赵正军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垄断的公用事业单位,其价格行为属于政府定价范畴,空调车乘坐1次扣3次,不仅有失公平原则,而且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据此,赵正军请求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返还多扣的1元乘车款,并赔偿1元钱。
昨天下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调查】空调车扣三次钱,多数市民嫌贵
昨天下午,记者随机采访了12位使用B卡的市民。其中8位市民反映3次太贵,4位市民感觉可以接受。
王女士表示:“空调车造价高票价高点能接受,但刷1次扣3次太贵了,我的卡经常不够用,还不到一月就又得充值。”
从K903下车的顾燕在接受采访时很惊讶:“什么时候改的啊?不是扣2次的吗?”得知新规定早就实施时,顾燕做了一个很夸张的表情,“为什么啊,那太贵了,2次还能接受,3次的话就亏大了,还不如挤一挤坐普通车。”“空调车的运行成本比较高,这可以理解,但车次也比较多,B卡扣2次足够了。”赵正军说。
在赵正军看来,这次和公交公司打官司,真正在乎的并不是1元钱的车费,而是希望通过这种“公益诉讼”来换取公众对公交公司的监督意识,并且希望公交公司的经营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