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明日报 作者:李丹丹 发布时间:2016-08-09 09:25:32 字体:[大 中 小]
摘 要:《云南省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州(市)财政预算。居住登记以及《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变更、补领、签注,不得收费;《云南省居住证》式样、标准和制作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负责逐步推广使用智能卡居住证。
日前,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征民意。条例(修订草案)新增条款提出,流动人口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满半年的,可以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云南省居住证》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损毁的,应当办理补领手续;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签注。
同时明确,《云南省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州(市)财政预算。居住登记以及《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变更、补领、签注,不得收费;《云南省居住证》式样、标准和制作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负责逐步推广使用智能卡居住证。
按照条例文本,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享有11项公共服务和权益: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有关社会事务;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居住地的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享受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和妇女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公共就业指导服务;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考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在居住地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9月5日以前,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