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人乡遂制度的初解读:士人也必须务农,可遂人分到的土地更多
为了吸引商国百姓投奔周国,周武王审时度势,以周国传统的“藉田公社”为基础,推出了帝藉制度。在周国这场“土地革命”号召之下,商国底层百姓纷纷投奔周国。
然而,随着外族投奔周国的人越来越多,这也带来了另一个极为现实的管理难题。
投奔周国的外族人士鱼龙混杂,生活习惯、文化风俗都与周族截然不同,甚至其中还可能混有不少殷商的间谍,该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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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藉”制度为大多数投奔而来的外族人士提供了一块安身立命之地,可要想让这些外族人真正能为周人所用,这不过是个开始。
为此,周人又设计出了乡遂制度。
所谓“乡”,就是周国对于周族人或确定效忠于周国人士的行政管理制度。在“乡”内,“五家为一比,让他们互相担保;五比为一闾,让他们互相托付;四闾为一族,让他们家中有丧葬之事时互相帮忙;五族为一党,让他们在遭到凶祸之时可互相救助;五党为一州,让他们遇到经济困难时可互相救助;五賙(zhōu)为一乡,让各家都尊贤敬德。”[1]
“乡”的划分,带有明确的军事目的。在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周王室又规定了征兵之法:每家出一人,则五人为一“伍”,五“伍”为“两”,一“两”则二十五人;四“两”为“卒”,一“卒”则为一百人;五“卒”为“旅”,一“旅”则有五百人;五“旅”为“师”,一“师”则有两千五百人;五“师”为“军”,一“军”则有一万二千五百人。
结合行政区划,可知每家出兵一人,每“比”就可组建一“伍”;每“闾”可组建一“两”;每“族”可组建一“卒”;每“党”可组建一“旅”;每“州”可组建一“师”;每乡可组建一“军”。周王畿内共有六乡,所以共有六军,总兵力共七万五千人。[2]牧野之战时,周国兵力不超过五万人——这恰恰说明,乡遂制度是在周人推翻殷商统治的过程中逐步完善成型。
“乡”,不仅是周国军队建设的基石,还是周国的经济支柱。透过乡人的日常生活,就可看出这点。
孔子弟子曾参在瓜圃里除草时,不小心挖断了瓜苗的根。他的父亲曾皙看到后,愤怒之极,拿起一根木棍就把曾参打晕在地上。曾参醒来后,没有任何抱怨,反倒是赶紧跑到父亲跟前谢罪:“刚来不小心触怒了您,您大力教导我,还好没受伤吧?”然后,他又退到屏风后,弹琴而歌,想让父亲知道他身体没事。
孔子听说了此事,非常生气,指示门人:“曾参来了,不要让他进来!”
曾参不知自己什么地方触怒了老师,忙派人向孔子谢罪,孔子这才告诉他:“你听过瞽叟有个儿子叫舜。舜侍奉他的父亲,如果是使唤他,就呆在身边;如果要杀他,就赶紧躲开;小鞭子抽几下就忍受住,大鞭子抽打就逃走,以逃避父亲一时的冲动。舍弃身体任你父亲去打,你不躲避,等于是在陷你父亲于不义,错还有比这更大的吗?你难道不是天子的臣民?杀害天子臣民该当何罪?”[3]
这一故事是说在面对父母责罚时,儿女应该遵从“小受大走”原则,不可盲目愚孝。可这一故事的背后,却体现出周代“乡人”生活的另一面。
曾皙、曾参是鄫国之后,莒国灭鄫后才逃入鲁国。虽然是亡国后裔,但鲁国曾作鄫国的保护国,自然不会亏待曾皙父子。以此而言,曾皙、曾参的身份至少都应该是士人。乡遂制度下,士人也就是“乡人”,又称作“国人”。曾参需要亲自参与农耕,说明在作战之外,“乡人”本职的工作还是务农。
先秦及以后的数千年时间里,农业都是一国经济的支柱。既然“乡人”也需务农,那么“乡”也就是周国的经济支柱。
为此,在“藉田公社”基础上,“乡”内还特别规划了田制:以“井”字形规划田野,九家共耕于一“井”,四“井”成一“邑”,四“邑”成一“丘”,四“丘”为一“甸”,四“甸”为一“县”,四“县”为一“都”。每家分配到的私田大小,依据土地肥沃等级不同而有差异:上地一百亩,中地二百亩,下地三百亩。[4]
“乡”的规划,是兼具军事与经济功能。相比而言,“遂”的功能就较为单一了。
“遂”人,大多并非周同族,是投降或投奔周国的外族人士。因此,“遂”人的居住之所,就是邦国的野外——通常而言,就是环境相对恶劣的偏远地区。“遂”的行政区划,是“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5]
对于异族人士,虽然周人欢迎他们的投奔,可防备心不能没有。因此,遂人一般都不会参与周人的各类军事作战,而是专心务农。所以,《周礼》并没有提到“遂人”征兵之法,应该就是对其作战能力和忠诚度并不太放心。
除此之外,周王室对“遂人”其实还算不错。“遂人”所分到的土地,除了地方稍微有点偏僻之外,竟然还比“乡人”还多。除了住宅用地外,如果“遂人”家中所分到的是上等地块,可分到一百亩,另外再给五十亩荒地;如果分到的是中等地块,也分一百亩,另外再给荒地一百亩;如果分到的是下等地块,则分一百亩、另外再给荒地二百亩。这些多余的荒地,是用于每年的轮耕。“遂人”家中如果有多余劳动力,这些多余的劳动力也按这种土地分配方式执行。[6]
虽然“遂人”不参与军事作战,但还是要参加兴修水利、城墙修筑、修建亭台楼阁、后勤支援等等徭役。偶尔战事紧急时,“遂人”也可能被征召上战场,以作为“乡人”军队的补充。
由“乡”与“遂”的定义可知:“乡人”就更接近于现在的城里人,又被称作“国人”,一般都是“士人”;“遂人”更接近于现在的农村人,又被称为“野人”,一般都是“庶人”。
然而,不管是“乡”还是“遂”,其基层的组织模式都是“藉田公社”。“社员”们从事农耕,必须先干完公田的农活,才能到自家私田劳作;各个公社内,阡陌交通、鸡犬相闻,社员们一家有难,八方支援;……。
以上,就是西周乡遂制度下“藉田公社”的基本生产、生活方式。
[1] 《周礼·地官·大司徒》:“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授;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賙;五賙为乡,使之相宾。”
[2] 《周礼·地官·小司徒》:“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
[3] 《说苑·建本》
[4] 按《周礼·地官·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周礼注疏》主张,此为王畿内造都鄙之法,《周礼》并未明确“乡”内田制,“乡”田制应该与“遂”的田制相同。个人以为,所谓“九夫一井”,就是九家共耕一井的藉田制;“夫”,即指每家的家主。《周礼·地官·大司徒》云:“不易之地家百畮,一易之地家二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如果“乡”内每家都有私田百亩以上,单独另外定义井田之法还有意义吗?因此,所谓不易之地、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的每家私田,实际上都包含在“九夫一井”的“井田”范围内,这样《周礼》前后的说法才能统一起来。
[5] 《周礼·地官·遂人》:“遂人掌邦之野(田野),……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音赞),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6] 《周礼·地官·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chán),田百畮,莱五十畮,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畮,莱百畮,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二百畮,余夫亦如之。”
——完——
作者|欲云:喜欢历史的理工男,现居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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