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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平:将支付机构监管的基础规定由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

来源:新京报  作者:宓迪  发布时间:2019-03-12 09:46:20  字体:[ ]

关键字:支付监管  支付机构  

摘   要:研究表明,近年来,部分支付机构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广泛涉足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和一些实体行业,形成了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加剧,造成监管交叉的真空地带,增加了风险的跨行业传导。

  支付行业“严监管”、防风险是近年来行业的关键词之一。

  研究表明,近年来,部分支付机构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广泛涉足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和一些实体行业,形成了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加剧,造成监管交叉的真空地带,增加了风险的跨行业传导。

  如何做好支付行业的风险防控、促进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就此,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党委书记杨小平。

  新京报:在你看来,在防范支付行业风险传染方面,我们应该把握好哪些重点?

  杨小平:一是要提高监管立法层级,尽快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将支付机构监管的基础规定由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提高监管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二是要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所形成的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机制取得显著的工作成效,应该进一步固化,并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在风险监控预警、信息共享、协同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防止风险在行业间传导。

  三是要逐步实现机构的业务专营,降低机构间耦合度。阻断风险在行业间的传导,厘清同一股东控制下的各机构之间的权责,实现机构间在经营决策、人事、财务等经营事项上的相互独立,降低机构在业务、资金上的耦合度,对形成一定规模的机构应该追加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防止个别机构的经营风险发展为系统性风险。

  四是要提高违规成本,增强机构风险内控意识,将处罚金额与违法资金规模挂钩,将行政处罚与企业信用挂钩,将违法惩处与经营决策者挂钩,建立针对支付机构股东、高管的从业准入和管理机制,对有违规劣迹的股东和高管实施行业禁入,强化股东和高管的风险意识,夯实违规责任。同时监管部门应明确需要移交司法机构侦办的违法行为,避免违法行为被错误定义为违规行为而减轻处罚,多方面提高违规成本,促进机构主动做好风险防范。

  新京报:在加大对支付机构监管力度的同时,如何平衡好与发展和创新的关系?

  杨小平:一是加大监管力度不是阻碍发展或打压创新,而是为行业营造灵活、健康的政策环境。加大监管力度,整治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旨在纠正行业野蛮生长所带来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和政策环境,推动支付机构通过提供更优质的支付服务获利,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旨在为支付机构发展营造安全的发展环境,设立监管红线,防范风险向支付行业内外传导,积极主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防止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与传导,为支付机构发展和创新营造安全的发展环境。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为了引导支付机构向服务民生的方向发展,把是否改善人民的生活,是否提高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质量,是否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作为支付机构发展和创新的衡量标准,坚持小额、快捷、服务民生的宗旨,鼓励支付机构发展和创新的同时,引导支付机构向服务民生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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