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报业网 作者:本站收录 发布时间:2016-12-01 11:12:29 字体:[大 中 小]
摘 要:为了给预付费卡套上“笼头”,江苏拟出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经营者要为预付卡提供担保,十五日内消费者可无理由要求退款。
吃饭要办卡、健身要办卡、理发要办卡……不知不觉间,预付式消费已然遍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然而,随之而来的消费侵权问题屡见报端,交钱办卡后的服务质量下降、经营者收钱后关门走人,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预付式消费方式,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给预付费卡套上“笼头”,江苏拟出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经营者要为预付卡提供担保,十五日内消费者可无理由要求退款。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不过,新《消法》是一部全国通用法律,更多地考虑到消费维权领域的共性问题,很难完全解决具有各地特点的消费侵权问题。特别是,新《消法》实施后,没有随之出台具有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出台更是早在1996年,已很难适应如今的新消费形态。
数据显示,江苏12315系统受理的消费者诉求,2014、2015年连续两年超过60万件,反映出群众身边依旧存在较多的消费侵权问题。在各类消费投诉中,预付费卡是投诉的重点,特别是一些未经审批备案而私自发行预付卡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
对于预付式消费,《条例(草案)》还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对发放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同时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
《条例(草案)》针对网购等非现场消费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信息核验、实情告知、承担责任等义务,此类消费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此外,对流行的会议推介商品或服务规定了与非现场消费经营者同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