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张建 发布时间:2016-07-15 09:55:06 字体:[大 中 小]
摘 要:停车场建管并举的“组合拳”将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位销售经营管理,着力解决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问题,保障停车场建设,推动停车产业发展,同时规范停车位权属登记工作,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7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相关负责人发布并解读了该市3个停车场相关文件,分别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出售、出租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停车位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这套停车场建管并举的“组合拳”将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位销售经营管理,着力解决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问题,保障停车场建设,推动停车产业发展,同时规范停车位权属登记工作,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解决擅自出售和“以租代售”等问题
该文件是该市继2005年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车库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又一个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将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有效解决擅自出售或以租代售等问题。该政策2016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通知》强调了停车场租售用地管理。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用地批复手续时,应明确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申请作为可售停车位的,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作为小区内公共停车场和规划为大型公建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的,以出让方式供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出租和改变使用用途。本《通知》实行后招拍挂新出让的居住项目取得规划部门修建性详规方案后,配建地下停车场面积(不含人防)均作为可售车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用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通知》规范了停车场审批管理程序。在建和已建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采取出售、出租方式经营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方面市停管办依据国土部门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批复手续,对用地批复中确定为可售停车位的,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对用地批复中确定为小区内公共停车场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予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补充用地批复手续时,需提供停管办书面确认的地下各层停车位数和停车面积以及项目中为公建、住宅配套使用的停车位数、人防部门书面确认的人防面积分摊停车位数和建筑面积。地下停车场的出让起始时间与主体项目保持一致。对按照公共停车场使用的,停管办给予办理小区公共停车场备案手续,有效期为一年。
《通知》明确,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出租的,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到期拒不整改的,停管办将负责将其违规、违约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信用大连”网站公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实施办法》:三种土地供应方式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
《实施办法》作为该市停车行业1+X系列配套文件之一,对停车场建设用地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政策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实施办法》明确了多种土地供应方式。采取招拍挂、协议出让(租赁)、划拨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停车场建设。
《实施办法》制定了相关鼓励政策。为调动各地区政府工作积极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范围内停车场项目建设用地,由区政府收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全额缴入区级国库。同时,为鼓励停车场建设,出让后因布局优化等原因增加停车位且建筑面积不增加的,不再收取地价;公共停车场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实施办法》中明确了简化审批的程序。通过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等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例如:对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区环保部门;国土房屋部门将停车场土地权属、地类及他项权利查询工作合并一个窗口受理,土地出让、成交、登记发证公告(公示)与招商、规划等公告(公示)联合发布。
《实施办法》明确加强综合监管。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齐抓共管,做好停车场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由市停管办加强对停车场审批、建设、运营情况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处置和查处变相开发、违规转让、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登记办法》:车位符合四个条件可以办理“产权证”
迄今为止,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还未出台统一明确的车位产权登记规定和流程,该市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创新思路,大胆探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率先出台了《登记办法》。该政策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登记办法》明确了登记范围,即指在建筑规划范围内,符合经规划批准建设、界址明确、能够独立使用、已办理土地初始登记且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等四个条件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及机械式立体停车位)。停车位可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
《登记办法》暂定了销售限制条件。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该市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销售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暂不限制停车位购买个数,在操作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再进行修改完善。
《登记办法》提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程序。《登记办法》实施后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停车位的建设、备案、预(销)售、登记等行为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办法发布前取得的项目,停车位的建设、备案、预(销)售、登记等行为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办理,确实无法按本办法办理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拟定相关政策,报市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