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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宝CEO唐彬:九大要点解读网络支付新规 为扫码支付留足空间

来源: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  作者:本站采编  发布时间:2015-08-05 09:34:09  字体:[ ]

关键字:扫码支付  网络支付  移动支付  POS终端  

摘   要: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是对前不久人民银行[微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及时呼应和落地。《意见稿》显示, 与此前《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同类意见稿对应,已是三年来多次征求意见。对于是次《意见稿》,解读要点有九。

  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是对前不久人民银行[微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及时呼应和落地。《意见稿》显示, 与此前《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同类意见稿对应,已是三年来多次征求意见。对于是次《意见稿》,解读要点有九:

  1、遵循电子商务交易原则,小额支付是宗旨。

  对于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的定位,《意见稿》与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高度一致,明确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

  2、账户实名,交叉验证。

  《意见稿》将支付账户分为综合账户和消费账户两种类型。其中,综合账户需要面对面核验身份,或者用至少5种方式进行交叉验证身份;消费账户需要至少3种方式进行交叉验证。

  今年股灾源于场外配资,“拖拉机非实名账户”让市场吃尽苦头,吸取教训不仅仅是证券行业。为此,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得益于账户基础,支付账户实名制底线必须守住。

  3、支付账户资金余额,性质不同于存款。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在服务协议中应以显著的方式明确告知客户,“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商业银行货币存款,其实质为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价值,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重要的是向客户提示其潜在的风险性,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不能回兑为商业银行货币。当然,此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必须归属于客户。

  4、免密可以,额度最高200元。

  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

  5、同一客户,账户关联限额管理。

  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

  6、验证要素越多,单日累计交易金额越高。

  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

  超出限额的交易应通过支付账户模式之外的丶银行账户模式办理。

  7、客户同名借记账户,转账不设限额。

  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转出账户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支付机构不得对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转账业务设置限额。

  8、支付账户客户申请可开,金融机构免开。

  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支付机构才能为其开立支付账户。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也就意味着此前一些支付机构逐一接入银行,开设支付账户,变相完成跨行转接清算,便要收手。若从事跨行转接清算,申请牌照去。

  9、二维码支付,还在探索发展空间。

  《意见稿》涉及“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涵盖了POS等传统受理终端,以及生成丶读取丶识别条码(二维码)丶声波丶光线等信息传输介质且发起交易的新型受理终端。此《意见稿》暂不将新型受理设备对应的支付方式纳入规范范畴,为其创新预留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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