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黄金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14 11:41:17 字体:[大 中 小]
摘 要:日前,工商总局对外发布《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指出,“目前,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的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工商总局决定自2016年4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如今,对于从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公交IC卡押金,是否存在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等问题,工商总局发出公告要“亮剑”治理了。
日前,工商总局对外发布《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指出,“目前,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的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工商总局决定自2016年4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其中,针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中突出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罗列了三类问题:1)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时,公交公司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2)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3)在办理公交IC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或滥收费用。
那么,备受诟病的公交IC卡押金收取依据是什么?有依据是否就合理、合法?未来公交IC卡押金的存废或调整该怎么走?
收取依据:一部制定于15年前的规章
2001年9月28日,由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对于公交IC卡的制卡费或工本费,当时已明确规定不得单独收费。《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
与此同时,该办法又规定公交IC卡等可以收取押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于包括公交IC卡在内的各种IC卡丢失、损坏补办时,该办法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押金属性:是保证金?还是乱收费?
从法律层面来看,乘客办理公交IC卡需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在退卡时予以返还,似乎并无太大的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租房是否一定缴纳押金以及金额大小,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并非一定要收取。而公交IC卡的押金则完全不同,乘客没有协商余地且无替代方可供选择。
此外,如果把“公交IC卡”视为电子车票或一种特殊类型车票或凭证,那么,乘客预存费用本身就已经缴纳了车费,因此,再对电子车票持有本身,额外向乘客收取押金则完全不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