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14 09:52:48 字体:[大 中 小]
摘 要: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中,人行提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拓展金融服务、深化两岸金融合作,以及完善金融监管等意见。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及要创建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示范区。
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天津、广东和福建三个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中,人行提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拓展金融服务、深化两岸金融合作,以及完善金融监管等意见。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及要创建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示范区。
业内人士认为,根据《指导意见》,符合条件的自贸区内企业和个人能够享受到包括投融资流程简化、成本降低等方面的利好。有在榕银行业人士表示,《指导意见》出台后,还有待地方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金融机构才能够具体实施。
区内机构境外发债所筹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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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区内使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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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外汇管理的相关制度,境内企业在境外发债后,资金回流的难度是比较大的。”福州一家大银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说,境内企业发行外债需经过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的审批,而如果由境内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企业发行债券的话,则很难回流到境内。而按照《指导意见》所述,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资金也可按需调回区内使用。不过需要等待当地出台具体执行细则来明确。
区内跨国公司资金调配更灵活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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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备案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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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相关负责人回忆说,在今年4月印发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就曾提到“支持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这其中的热点就是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因为它将有效降低区内跨国公司的融资成本。
“现行的金融监管政策对跨国公司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跨境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该负责人介绍说,境内部分跨国公司可能都经历过这样的情形:设于境内的总公司有资金,但分设于境外的子公司或项目部却因监管而无法使用母公司的资金,需要另外融资来筹措,这样一来融资成本就增加了不少。
“按照《指导意见》,理论上是打通了跨国公司境内外的人民币资金通道。”该负责人举例说,假设区内的跨国公司于境外的关联企业有资金需求,就可以由境内的公司调配资金过去,免去境外公司再融资的麻烦。“这样整个集团内的资金使用、调配更灵活,为企业带来很大方便和成本的节省。”
不过,对于具体要符合哪些条件的跨国公司才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上述人士表示,这也是需要地方实施细则中明确的一部分,只有实施细则出台后,金融机构才能够着手执行操作。
简化直接外汇登记手续企业跨境投资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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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推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逐步统一境内机构外债政策。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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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人士介绍,按照以往方案,外汇直接投资要获得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到当地外汇局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审核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企业颁发业务登记凭证。企业再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本金开户和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入手续,银行进行审核后才能办理,过程比较繁复。
一家银行负责贸易金融相关业务的人士分析认为,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意味着取消了境内、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对企业来说,审批流程会轻简许多。
此外,该人士还介绍说,我国中资企业境外融资管控一向严格,而《指导意见》则允许区内机构向境外按净资产的一定倍数借外债,对于中资企业借外债难的问题有实质性的突破,为区内中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低成本的资金渠道。
而“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则意味着,企业可以自由选择资本金的结汇时机,可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赋予企业,帮助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促进贸易投资的便利化。
1000万美元限额内可自主跨境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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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应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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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阅注意到,所谓“资本项目可兑换”,指的是一种货币不仅可以在国际收支经常性往来中将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而且可以在资本项目上进行自由兑换。“也就是说,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话,境内资本就可以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融资了。”上述业内人士介绍说。
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需要分两步走。首先要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之后才是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的相关业务。“这其中可能包括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他认为,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或将进一步扩大人民币的国际化使用,从而推动企业“走出去”。
“不过,是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的总和,还是分别不得超过1000万美元的限额,仍需要等待最后实施细则。”该人士再次强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