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虚假代言是否担责?《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加大对广告代言督查力度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其中提醒,明星代言商业广告应秉承先体验、深了解、后代言原则,了解拟代言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并保存体验过程相关证据,对拟代言商品或者服务,应避免象征性使用或以亲友等其他人的使用感受代替明星本人实际体验。
今年以来,国内多位明星代言的网贷平台接连“翻车”,道歉声此起彼伏。上述“合规指引”可谓给明星代言戴上了“紧箍”。
明星做广告本无可非议,但不能没有底线和边界,没体验过相关产品和服务就言之凿凿、倾力推荐,明星代言广告甚至一度成为“刷脸拿钱”的荒唐交易。此前,由于法律对明星虚假代言是否担责的规定并不明确,以及“明星代言诚信档案”尚未建立等因素,一些明星的虚假代言行为,除了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许只是“粉丝的信任”。
事实上,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已对明星代言宣传担责、虚假广告的界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不得代言,不得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或证明。代言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且三年内禁止代言。然而,从执行来看,显然难尽人意,鲜见有明星因代言虚假广告担责受罚。
实际上,一些国家对明星代言广告有比较严厉的规定,比如,明确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要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受到相应惩罚;一些明星会因所代言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
一方面,明星在代言前,首先应做足功课,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用足用活广告法,加大对广告代言的督查力度。只有让法律真正长出牙齿,才能让法治的力量充分彰显,明星本人也才会更加谨慎地对待代言行为。(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