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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是否构成对版权的侵犯?伍六七版权方出台同人指引,同人文化是数十年的默契

提到同人创作,很多绅士自然而然地想到本子,想到羞羞图,但实际上,同人创作的范畴很广,同人本同人图、同人音乐、同人游戏、手办甚至服装等等都在此范畴,就算同是“本子”区别也种类繁多,尺度过激的本子不少,正常大众向的也很多。同人作品不仅是某部热门作品的“衍生产物”,也有原创系列,大家熟知的FATE系列、东方系列、寒蝉系列,当初都是同人起家,最后逐步正规化商业化。

随着国内版权运动的推进,同人文化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最近,《刺客伍六七》的版权方:啊哈娱乐出台的“同人创作指引”也在国内部分动漫爱好者引起讨论,并带来了一些争议,并在1.0版本之后根据大家的意见建议迅速更新了2.0版本。

官方发表声明指出同人规范这件事情似乎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官方对此表示沉默,遇到有商业侵权才有所动作,其实关于官方和同人创作的关系,背后其实是长达数十年的潜规则和默契。

真正意义上的"官方逼死同人"最早自然不是出自国内,只不过真正被"逼死"的同人实际上也并不多就是了。今天的文章,就来和大家简单聊聊官方和同人的问题。

官方和民间最早期的"暧昧"相信很多人都曾有过疑问,同人作品是否构成对版权的侵犯?

大多数情况下答案是肯定的,只不过版权方和二次创作者之间的关系往往非常暧昧,这也是日本ACG圈子里的同人文化如此昌盛的根本原因。

只不过这种暧昧关系显然是建立在版权方和二次创作者的某种共识上,即使这种共识经历过时代变迁和法律更迭的考验,但本质上依然是处于灰色地带。

同人作品仅仅是其中一部分,其他同样常见的还有个人或组织译制的视频也属于此列——倒不如说这种粉丝制作的视频才是最早期的类型。

常见的字幕组免责声明

早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就已经开始出现我们平常说的"字幕组",当时市面上已经有两款电脑可以用于制作字幕。

只不过三十多年的前的电脑不仅价格极为高昂,工作效率还十分低下,和现在几乎人人都可以轻松制作盗版视频的环境相比,当年美国的字幕组就是真正的在用爱发电。他们花费数千美元的资金成本和上百小时的时间成本,就只为将一些外国的影视作品"引入"国内。

确实是仅供学习,免责声明说到做到

在将近十年之后,美国开始正式引进日本动画,这些字幕组并没有随之消亡,反而成为了引进方的得力助手,这也算是官方和民间最早期发展出来的"暧昧关系"。

七成同人社团赤字活动,诉讼本身就是"亏本"的随着时间推移,少数二次创作和民间字幕组开始变得不那么单纯,当版权方开始感到自己因为这段"暧昧关系"而蒙受损失时,自然就导致了双方关系破裂。但重点在于,无论是对版权方、二次创作者、还是司法机关而言,这都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要处理相关问题就需要有可以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当二次创作超越了本来的范畴,开始侵害版权方的权益时,相关的法规就有必要存在。但任何相关法规的使用、制订、或是修改,都很有可能对现有的创作生态体系产生严重影响,进而对国民经济造成打击。

而紧盯着司法机关动作的,自然就是在法律管制之下的二次创作群体,作为客观意义上的弱势方,他们需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有可能触犯法律,从而被提起诉讼。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事件,就是日本将版权侵害的相关罪名由亲告罪改为非亲告罪,这意味着二次创作这种被版权方"默许"的行为将会成为法律的打击对象。不难想象,一旦改动落实,二次创作者将会人人自危。

但这却并不是版权方乐见的,他们虽然要捍卫自己的权益,但二次创作者本身就是出自受众群体,并且长久以来都是得到大部分受众肯定的存在,对这样的群体进行施压,无异于在跟自己的衣食父母作对。

即使从经济效益的层面来看,版权方和二次创作者作对也是没有意义的,日本数量庞大的同人社团中有将近七成是在进行赤字活动,版权方根本不可能通过诉讼从他们身上拿到多少赔偿,这也算是二次创作者和盗版商之间的重要区别。

这部"奥运番"也是十分有名的同人作品了

版权方"法律"和"霸王条款"的区别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版权方和二次创作者之间渐渐从暧昧关系中发展出了默契,而默契又慢慢开始向明文的"条约"转变,最后就变成了版权方自己的一套"法律"。

SEGA(世嘉株式会社)就是对自己制订的"法律"执行得十分严格的公司,他们规定旗下的游戏自发售开始三个月内不允许用户传播与内容有关的截图与录像等信息,又或是像《审判之眼》这样按一个月一章的速度解禁。

 

版权方自己定下的这些"法律",本身往往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力,只不过当这些"法律"的红线在真正的法律之下时,就具备了实际意义,它意味着只要用户不越过版权方制定的红线,他们就不会追究你在法律层面上的侵权行为。

这就是版权方的"法律"和霸王条款之间的区别,前者给予了用户可以部分进入法律红区的允诺,后者则是擅自凌驾于法律之上。

但SEGA显然不是最有名的维权斗士,毕竟三大"最强法务部"说的分别是腾讯、任天堂、以及迪士尼。

任天堂向来以全年龄创作方针闻名,因此在他们的维权历史中,就曾以"儿童接触这部同人作品的可能性非常高"为由,对某个宝可梦二次创作者发起诉讼。由于当时任天堂、警方、与媒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十分混乱,最终这起事件就引起了民间粉丝群体的不满。

迪士尼也曾在日本做过类似的事情。

1987年,日本一所小学的学生为了纪念毕业,在校内游泳池画了一个巨大的米奇头像,却被迪士尼日本公司要求将其抹除,这起事件当时在民间掀起了轩然大波。

尽管他们后来在东京迪士尼免费接待了这批孩子,并且还通过正规渠道授权了两所学校在校内展示迪士尼角色形象,但民间对于迪士尼铁血维权的印象已经形成,"迪士尼不允许任何二次创作"的传言也由此而生。

实际上迪士尼当然没有禁止一切二次创作,只不过比起日本版权方"出台法律"让二次创作者在部分红区遨游,迪士尼反而是制订了自己的霸王条款,他们在自己的条约中声明,任何使用了迪士尼形象的二次创作作品,都意味着创作者放弃了该作品的所有权利。

事实上他们也确实闹出过好几次被二次创作者指出"抄袭"的事情,只不过面对西方最强法务部,作为弱势方的二次创作群体自然是讨不到什么好处。

被二次创作者指出"抄袭"的迪士尼商品

无论在哪个国家,版权问题或多或少都有处于灰色地带的部分,在二次创作尤为发达的ACG文化中,灰色地带自然要来得更加广阔。

所以在日本地区,除了版权方和二次创作者之间的默契外,法律本身也放宽了相关规定,就是为了保留了这一创作生态。上文提到的日本版权相关法律,虽然最终还是改为了非亲告罪,但同时也规定必须全部符合故意、大规模、以及造成严重后果三大条件时方才成立。

换句话说,虽然数十年来经历了无数人与事的变迁,但版权方和二次创作者之间的默契其实仍在继续,只不过版权方手执一刀切的权力也始终未变罢了。

同时,各个国家国情不同,实际情况也不同,具体规则或许又会有不少变化,我们国家的同人产业最终会走向何方,同样也让人期待。

标签: 同人作品 伍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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