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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遭遇第二次实名举报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08 11:28:00  字体:[ ]

关键字:微信支付  实名制  网络支付  移动支付  

摘   要:9月6日下午,在经过近两个月的举报未果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豫甲再次公开就微信支付未落实央行实名制新规发起实名举。这也是网络支付实施实名制以来,微信支付遭遇法律人士的第二次实名举报。

  9月6日下午,在经过近两个月的举报未果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豫甲再次公开就微信支付未落实央行实名制新规发起实名举。这也是网络支付实施实名制以来,微信支付遭遇法律人士的第二次实名举报。

  律师再次实名举报微信支付

  王豫甲律师在微博上实名举报称:经过测试后发现微信还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而支付清算协会的调查结果也未出来,先向央行和支付清算协会做出第二次补充举报,并附带两次举报的公证书,希望能够早日有一个调查结果出来。

  据王豫甲介绍,在7月11日经过他实名制举报后,已经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但是即便如此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他希望通过第二次实名举报,引发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使微信实名制落到实处。

  王豫甲接受采访时透露,其团队在7月初已对微信支付的多项违规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证据固定过程也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举报内容除之前在微博公开发表外,也通过正规渠道寄往央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处。

  据媒体报道,央行在7月中旬曾回应王豫甲律师举报一事表示:央行高度重视对支付服务市场的监督。对于收到的支付结算违法行为举报将进行调查核实,并欢迎社会力量对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机构进行监督。

  今年以来,网络实名制支付能否顺利落地,已成为中国公众及业内普遍关心的热点话题。

  王豫甲在此前的实名举报信中称,微信支付对央行实名制规定未落实到位,表面看是方便用户更好地体验网络支付,但长期看则实质性地对普通用户的资金安 全等带来危害。“这种作法违背了央行实行实名制的初衰——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王豫甲称。

  微信支付被曝存“三项未落实”

  央行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非银》),该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非银》最受人关注之处是要求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网络支付账户实施实名制管理,业界将此办法通俗地解释为“非实名,无支付”。

  王豫甲举报了微信支付三项未落实名制的方面:

  第一项为微信支付“未落实实名开户要求”。《非银》第六条规定,支付机构应“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根 据实名举报信,王豫甲于7月8日从自己的一类实名账户向一个未实名账户转账3000元,最终顺利转账成功。不仅如此,律师还取证发现,未实名账户不仅可以 收款,还能付款,其“对外号称日限额为1000元,但实测日限额实为2000元,次日可以继续支付”。

  第二项为“未落实支付账户分级管理”。该律师举报称:“本人仅绑定一张银行卡,按规定在升级为II类、III类账户前,支付和消费限额仅有1000元,但7月1日以来本人每天可以转账超过3万元,多天累计已超过10万。”

  第三项为微信支付未执行央“交易限额管理”有关规定。该律师称:“(微信支付)未执行《非银》第二十四条关于交易日限额管理的要求,客户单笔限额超 过1万的情况下,只验证了一个支付密码(或指纹密码)就完成支付。未按照要求验证多要素,就可以支付成功。有违央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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