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哈尔滨日报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3-04-25 09:08:26 字体:[大 中 小]
摘 要:黑龙江省公安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起正式实施。《细则》规定,过街天桥、广场等应安装视频监控。
黑龙江省公安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起正式实施。
过街天桥、广场等应安装视频监控
《细则》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经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
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方面,《细则》要求,下列单位或场所的重要部位、交通工具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系统: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港口等;
长途客运车、旅游包车、公交车、校车;
高速公路、城市主要道路、城区主干路的重要路段、路口,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
广场、公园、旅游景点;
星级酒店(宾馆)、歌舞娱乐场所、大型文化和体育场所;
大型物资储备场所、商贸中心、大中型集贸市场;
教育、科研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
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区等。
宾馆客房、更衣室等禁止安装音视频监控
《细则》规定,宾馆客房和旅店客房;集体宿舍和个人宿舍;公共浴池、更衣室、卫生间和哺乳室;金融、保险、证券场所中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选举箱、投票点等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其他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音视频监控设备。